北农校发[2022]71号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北 京 农 学 院 文 件
北农校发〔2022〕71 号


关于印发《北京农学院

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北京农学院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2022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22 年 7 月 29 日


北京农学院

高层次人才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教 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 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在《北京农学院高层次人才引 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北农党发〔2019〕48 号)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规范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高 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服务国家战略,服务 首都经济建设,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高端引 领作用,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 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坚持“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 的原则,突出研究成果的前沿性、原创性、交叉性和创新性,突 出对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学术成果的实际贡献,坚持代表性成 果评价和同行评价,不把 SCI 论文相关指标作为评价的直接和唯 一依据。
    第四条 根据高层次人才的特点,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估相结 合、个人与团队评估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实 事求是、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进行评估。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的形式包括年度考核、阶段性考核、 聘期考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主要是在职在编的享受年薪待遇 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如下:
    1.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1)全职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 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万人计划”杰出 人才等项目入选者。
    (2)“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长江 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北京学 者计划”、“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等计划项目入选者。
    (3)“青年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 江学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席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 秀青年科学基金、科技部“火炬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 “青年北京学者计划”、“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项目 的入选者。
    高层次人才分类视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变化适当调整,对于新 增或者减少的项目可适时增减。
    2.学校全职引进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聘为高 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参照本办法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在国家和北京市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管理 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考核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 学校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如国家和北京市人才计 划(项目)有专门的考核要求,则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学校、设岗单位和高层次人才通过签订岗位工作目 标及工作任务书的方式明确三方的责、权、利关系。聘任协议书 一式三份,学校、设岗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各存一份。
    第九条 学校及相关二级单位以高层次人员的岗位任务书和 人才项目规定的考核内容为基础,对人才的师德和思想政治素 质、在岗情况、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含个人科研业绩、团队建 设、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社会服务等情况 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师德和思想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师德师风、职业道 德、治学态度、敬业精神、协作精神等方面。
    2.在岗情况。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的规定,结合工 作实际,通过工作记录、出入境记录等合适方式,检查核实高层 次人才的在岗工作情况。
    3.教学工作。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和效果、教学研究、 课堂教学纪律、指导学生情况等方面,着重考核教学质量和效果。 尤其是主动承担教书育人任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情况。
    4.科研工作。包括个人科研业绩、团队建设、学科及科研平 台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1)个人科研业绩:发表和产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主持 和参与科研项目,获得科研奖励、转化科研成果产生效益等方面, 着重考核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影响力;
    (2)团队建设:包括科研团队建设、人才引育等情况。重 点考核高层次人才领导团队协同攻关的能力、培育本学科具有潜 力的青年人才的情况;
    (3)学科及科研平台建设:包括所负责学科入选重点学科, 所建实验室入选重点实验室等相关情况;
    (4)国际合作与交流:包括举办国际交流会议,跟踪国际 学术前沿,建立国际合作关系,申请国际合作项目等情况。
    5.社会服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推广、专家咨询、下 乡服务等情况,还包括参加学术团体,担任社会兼职情况,包括 学校、院系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公共事务等情况。
    第十条 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各类高层次人才的特点,不同 阶段的考核侧重点主要是:
    1.年度考核:考核评估高层次人才平台及团队组建和年度工 作业绩等情况。
    2.阶段性考核:重点评估高层次人才当前学术发展状态、初 步成就和发展前景等情况。
    3.聘期考核:全面考核高层次人才岗位任务书所明确的人才 培养、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考核工作采取校院两级负责制,坚持 两级管理和考核。
    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工作,重点做好阶段性 考核和期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由高层次人才领导小 组人才办公室负责,并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库。
    各院(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并配合学校做好阶段性考核和期满考核。
    1.年度考核: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 体系,由设岗单位负责考核。考核结果报备学校人事处。
   2.阶段性考核:在合同期满一半时进行阶段性考核。高层次 人才填写《聘期阶段性考核报告》提交至所在单位,同时在全校 范围内做 1-2 场学术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高层次人才进 行评估,并提 出评价意见。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结合评价意见对高 层次人才进行谈话和后续跟踪培养。
   3.期满考核:聘期届满前 3 个月,高层次人才填写《聘期期 满总结报告》并提交至所在单位,设岗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召开考 核会议对被考核人员的聘期工作进行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经所 在单位党政联席会审定后上报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高层次人才 领导小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校外同行专家对参加考核人 员进行评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照岗位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 书、《聘期期满总结报告》,现场听取述职汇报,并提出评价意见; 校外同行专家可通过函评或现场评价的方式对高层次人才提交 的学术成果进行学术评议。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结合高层次人才 所在单位评价意见,以及校内外专家评价意见,提出考核意见建 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考核结果作为续聘 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度考 核结果及其运用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执行。享受年薪待遇 的高层次人才,其年薪的 20%待年度考核合格后再予发放。
    第十三条 阶段性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阶段性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以及评优奖励等的依据。考核结果合格者,继续执行聘任合同。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学校

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结果及其运用。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合同续签、 职务聘任、岗位调整、岗位等级聘用、薪酬调整以及评优奖励等 的依据。
    1.完成聘期工作目标任务者,给予考核合格。考核合格者, 学校与其签订新的聘任合同,并确定下一个聘期的岗位任务和考 核指标。
    2.对于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特别突出业绩 的,取得国家级奖励的高层次人才,学校设立聘期考核绿色通道。 学校高层次人才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高层次人才取得的重大业 绩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 定。
   3.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学校不予续聘。
   4.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形者,予以考核不合格:
   (1)师德考核不合格;
   (2)经学校教学、科研等部门认定,教学、科研等工作出 现重大失误;
   (3)距完成目标任务有较大差距,经所在单位考核和学校 高层次人才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专家评议,给予考核不合格的;
   (4)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或者教学质量综 合评价未达到评价标准的(访学、进修、培训、组织派遣、产假 等原因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高层次人才领 导小组人才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农学院学校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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