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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13-03-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2012〕247号)要求以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

一、         招聘岗位:具体见附件1

二、         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和技能;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招聘岗位所规定的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

(六)年龄原则要求35周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

三、        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本次招聘信息只在以下信息平台发布,其他平台发布与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均不保证其真实性。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bjld.gov.cn//事业单位招聘/

2.北京农学院校网(http://www.bua.edu.cn//通知栏

3.中国教育在线(http://www.eol.cn//教师招聘/北京农学院

4.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http://www.edu.cn//教师招聘/北京农学院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应聘报名

应聘人员按要求如实填写《北京农学院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2),并将应聘报名表、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正反面)、初始学历以来的学历学位证书、英语水平等级证书(成绩单)、职称(技能)证书和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证明)、科研立项、结题证书等反映情况的证明材料电子版发送至rsc@bac.edu.cn(人事处邮箱)邮件标题注明“姓名+岗位序号”,人事处不接收纸质材料,应届博士毕业生应提供两名导师的推荐信。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截止时间:2013331

2.资格审查

    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学校人事处和设岗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的人选,由设岗单位将考试和考核的具体安排电话通知应聘者本人,学校不再另行发布公告。面试时须提供反映个人情况证明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三)考试与考核

    考试与考核由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和设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管理岗位的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

教师岗位考试以面试考察和指定内容试讲为主,面试、试讲过程中进行提问答辩。

(四)确定人选

根据考试成绩,综合应聘者的学科(专业)学习背景和科研能力等,由设岗单位向学校推荐人选。学校人事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学校进人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拟聘人选,由学校人事处通知拟聘人选参加体检。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2005〕1号)执行。体检在北京农学院校医院进行,体检费用自理。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聘用资格。

(六)聘用

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选,在北京农学院校网(http://www.bua.edu.cn//公示7天,如无异议或虽有问题反映经查实后不影响聘用的,报校长办公会通过,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四、   相关情况说明

(一)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规定,应聘者在应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公开招聘纪律,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已聘用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

(二)       对不按时参加考试或体检的应聘者,取消应聘资格。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或体检须提前说明,征得组织者同意后,可单独组织考试或体检。

(三)       因应聘者本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与我校签订接收意向,影响聘用手续办理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       本次公布的招聘岗位如未能招聘到合适人选,将在下次公开招聘时一并公布。

(五)       应聘咨询请与设岗单位联系,联系电话见附件1

  五、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北京农学院人事处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     邮编:102206

联系人:周老师    电话:010-80799383      邮箱:rsc@bac.edu.cn

 

 附件:

                      1、北京农学院2013年招聘计划表.doc

 

               2、北京农学院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北京农学院人事处

 

 

                                                   二○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