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科技兴国、科技兴农的战略方针,充分发挥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促进农业发展功能,加强高水平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的建设,探索职称制度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进北京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经研究,拟在市农学院、市农科院、市农职院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试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的设置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根据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学科特色以及对口服务区域内农业技术发展需要,科学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制定岗位职责。
(二)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岗位。即: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级至四级)和农业技术推广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
(三)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实行结构比例宏观动态管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高级专职教师(研究人员)的20%以内,正高级与副高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5。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 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农业技术推广能力。
3. 承担相应的课程或科研课题的教学或研究任务。
4. 学历、学位、任职年限、教学科研能力等条件要求,按照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掌握并能分析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的具体聘任条件。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坚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聘任相应的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组织
(一)聘任委员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成立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或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或科研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二)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三)评议组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农业技术推广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专家组成。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程序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或科研成果等材料。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或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考核、评议。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
(四)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七)校(院)长或校(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鉴订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任证书。
(八)聘任结果备案。
五、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一)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三)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评议组织、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协议及管理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任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协议。协议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协议应具备下列内容:受聘岗位和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和考核要求;聘任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协议的责任;聘任协议期限。
(三)积极完善符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岗位特点的考核办法。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协议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受聘人员对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工作发生争议,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七、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工作的领导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科研队伍,集聚一批高素质农业技术推广人才的重要措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工作摆在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确定科研课题和推广经费保障等方面落实到位。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教学和科研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论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教学和科研人员主人翁作用,进一步激发教学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三)在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工作的过程中,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职代会等方面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教学和科研人员支持并积极参与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和谐的改革氛围,保证农业技术推广教授(研究员)职务聘任制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