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13〕3号
各高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2月19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
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首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依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实施意见》(京教人〔2012〕14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创新团队建设为平台,以提高教师创新能力为目标,全力支持教师和管理干部的职业发展,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和管理者队伍。主要任务为:
通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遴选50个左右创新团队;在北京大学等部属高等学校建设“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研修学习;每年选派2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和知名大学进行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建立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同时,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市属高等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第三条 本计划在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市教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由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计划、国内培训计划、国外培训计划和教师发展基地建设计划共四个计划构成。主要内容包括:
(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计划
“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依托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创新平台及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研发平台,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遴选一批创新团队,通过重点支持与建设,增强其竞争国家级创新团队的能力。本计划累计遴选资助50个左右高层次创新团队。
(二)国内培训计划
国内培训计划以科学促进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不同职业发展时期的能力为目标,旨在整合国内优质资源、开发高水平的培训项目、组建国内国际一流的专家队伍、提炼优秀培训成果、打造培训品牌,逐步构建具有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特色的专业化、高水平国内培训体系。国内培训包括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研修、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的校本培训三部分。
1.市教委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作为教学名师、学术(科)带头人、高级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人才后备力量,到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进行为期一年的研修学习,相关遴选、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京教人〔2011〕3号文件要求执行。
2.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基础性和高层次的国内培训工作。其中,政策性、基础性培训服务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前期的发展;高层次培训服务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业中后期发展,并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各类人才在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的需求,不断设计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3.北京市属各高等学校的校本培训要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特点,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人员开展个性化培训项目,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专业实践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管理人员决策执行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服务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发展。
(三)国外培训计划
国外培训计划旨在选派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到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和知名大学进行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提高教师对世界学术发展和教育发展前沿的追踪把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开拓管理人员的国际视野,培养高级管理人才,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国际化水平。
本计划每年选派200名左右的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进行国外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其中,访问学者约占70%,团体培训人员约占30%;访问学者的培训时间为6个月或者1年。
(四)教师发展基地建设计划
教师发展基地建设计划以促进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为目标,以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为核心,以加强基地建设为抓手,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搭建重要平台。
教师发展基地分为国内教师发展基地和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北京市教委在北京大学等国内部属高等学校建立“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建立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北京市教委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国内外教师发展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国内外教师发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使之成为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促进部属高等学校和市属高等学校合作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促进国内外高等学校合作和推动市属高等学校国际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实行市教委、高等院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以项目组为基础,以项目所在的院校为依托,市教委统一领导。
第七条 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实施规划、经费预算、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建设,负责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检查、验收、评价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高等学校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并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管理与验收,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具体落实项目的建设任务,全面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及时做好项目总结、验收以及宣传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十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分立项评审类项目和培训类项目两类。
立项评审类项目是指创新团队提升计划项目,市教委提出工作要求,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市教委组织立项评审后正式实施的项目。
培训类项目指在市教委相关项目文件的指导下,自行确定具体项目内容、完成培训任务、达到培训目标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国内培训包括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发展基地研修、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的校本培训。国外培训包括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进行国外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立项评审类项目按照以下程序申报立项:
1.市教委发布工作通知;
2.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通知要求申报项目;
3.市教委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并以文件形式将项目名单下达至项目所在高等学校;
4.经市财政局审定项目经费方案后,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立项评审类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符合市教委人才培养工作规划及相关专项工作要求;2.目标明确,内容详实,计划可行。
(二)培训类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1.校本培训:学校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培训项目方案,并填写相关培训项目申报书;将项目申报书报市教委备案、审核;经市教委审核通过后,立项实施。
学校培训类项目申报条件:(1)符合学校教育规划;(2)具有项目规划周期和年度工作计划;(3)年度建设内容和实施计划详细,可执行;(4)立项项目必须绩效目标明确。
2.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发展基地研修、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培训: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方案,并填写相关项目申报书,报市教委审核、备案;经市教委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领导下的团队带头人(项目责任人)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应专设项目责任人。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协调、经费使用,并及时向所在院校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终期总结报告等。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学校应有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项目的规划、论证、管理等工作,并加强对项目的统筹及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经费和预期目标。项目所在学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任务完成和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1.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2.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国有资产和研究成果管理;3.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审查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申报书)、调整方案以及项目其他上报材料;4.接受市教委的指导、检查和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准的项目申报书)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由市教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建设目标、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责任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所在学校应按程序向市教委报告并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人年底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报项目所在学校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后向市教委报学校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对于在项目申请、立项评审、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计划任务并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任务并追回专项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申请市教委计划任务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市教委可以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参与市教委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九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由市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组织专家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定期随机检查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检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检查采取收取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进展情况;2.资金的使用情况;3.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组织实施不力或未经批准自行调整建设内容的,市教委有权调整或终止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市教委负责立项评审项目验收,学校负责学校培训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培训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为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计划任务书调整方案和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等。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2.实施效果,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按照项目类型有所侧重;3.项目管理情况;4.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将由市教委在系统内予以公布。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项目所在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项目科学数据库、项目报告档案,按照市教委有关数据共享的要求和项目信息管理规定要求,按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和数据库等,均应中英文标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The Project of Construction of Innovative Teams and Teacher Career Development for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Under Beijing Municipality)”。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资助的项目按《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京教人〔2008〕20号)执行,2014年1月1日起该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和修订。